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包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基础设施、信息化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包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