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