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包虫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包虫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应治尽治和医防结合的要求,通过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引导患者及时接受规范化药物或者手术治疗,强化救治服务能力,提高患者治愈率。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人群包虫病筛查,加强包虫病患者随访管理,指导患者规范用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