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申请开展登山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登山计划书、安全防范与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四)登山团队成员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登山简历、住所、联系方式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登山教练员、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物资、装备清单。
登山计划书应当包括攀登山峰名称、海拔高度、地理位置、登山时间和登山路线等内容。
申请开展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测绘、影视拍摄等活动,还应当提交科学考察、测绘、影视拍摄等计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