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章 登山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八条有效攀登海拔七千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登山许可。攀登海拔五千五百米以上不足七千米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