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下列登山活动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播电影电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意见:

(一)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登山活动的;

(二)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

(三)登山附带测绘的;

(四)登山附带影视拍摄的。

登山活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