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章 登山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下列登山活动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播电影电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意见:(一)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登山活动的;(二)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三)登山附带测绘的;(四)登山附带影视拍摄的。登山活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