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登山活动产生的垃圾自行带走或者带回指定地点的,由体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