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未提供科学考察取得的样品、资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样品、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