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展登山活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登山活动,不予确认登山成绩,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五年内禁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织或者参与登山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