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登山活动发起单位、登山团队应当保护山峰、营地和路线的环境卫生,将登山活动产生的垃圾自行带走或者带回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