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登山活动发起单位、登山团队应当保护山峰、营地和路线的环境卫生,将登山活动产生的垃圾自行带走或者带回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