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样品和资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接受样品和资料的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制作的录像资料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