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登顶或者登高图片。经确认后,颁发登顶或者登高证明。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