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攀登中外边界山峰时,不得进行有损中国主权和影响与邻国关系的活动;

(二)使用山峰的名称、海拔高度,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四)遵守有关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实施暂时限制、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措施;

(五)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或者生长环境;

(六)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人员参加登山活动;

(七)不得在登山区域内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录制或者利用网络传播非法音像作品;

(八)不得拍摄军事设施或者其他非开放地区;

(九)不得破坏自然景观、自然遗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