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登山活动发生事故的,登山活动发起单位、登山团队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处置措施,对登山团队成员作出妥善安置;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山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请求救援。接到救援请求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积极营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