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开展登山活动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对山峰海拔高度和团队规模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评估,指派联络官负责总协调工作。
联络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登山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二)配合实施登山计划;
(三)掌握登山进度,核实登顶或者登高情况并及时报告;
(四)及时协调处理登山事故,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五)监督登山团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六)协调处理其他事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