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山活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登山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登山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