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下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参与捐献、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四)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助或者帮助他人撤离危险区域;

(五)其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