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践行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二)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涂乱画,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散发广告和传单;在公共场所打喷嚏或者咳嗽时自觉遮掩口鼻、佩戴口罩;
(三)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使,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
(四)遵守社区、乡村文明规范,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邻里友善、团结互助;不得产生噪声污染,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五)遵守网络电信文明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尊重他人隐私,拒绝网络暴力,文明上网;
(六)遵守经营服务文明规范,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进行交易,不得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家庭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八)践行绿色环保生活理念,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九)选择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热爱学习,全民阅读,参与建设“书香大厂”;崇尚科学,情趣健康,自觉抵制色情、赌博、涉毒、愚昧迷信以及其他低俗活动;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等活动;
(十)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