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和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