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予以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