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