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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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