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参加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