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