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