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将适用信用加分的文明行为和符合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的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分别适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