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制度,设立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