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建设完善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垃圾分类处置、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停车泊位、充电桩、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

医院、车站、公园、集贸市场、便民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