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