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