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