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月。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