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网络电信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