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经过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