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明确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实施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具体实施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具体实施配套规定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