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并推进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区、停靠站。

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区等服务设施,并加强维护管理。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方便乘客上下车。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