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点招车;

(三)不得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辆营运设备,不得乱扔废弃物;

(四)不得携带无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使用网络预约或者电话方式召车的,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因故取消及时告知驾驶员或者相关服务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