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不得接入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公开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计价规则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干预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五)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防止驾驶员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聚合平台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