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并于实施之日的七日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号牌及服务评价结果;
(三)按照公布的计价规则结算运费,据实提供发票;
(四)落实营运、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五)不得接入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车辆、驾驶员;
(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营运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