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车辆维护和技术管理,保证车辆性能良好;

(二)保持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计价器等营运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实时、完整、准确地将营运数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三)实行明码标价;

(四)落实对驾驶员有关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节能减排知识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五)落实投诉受理制度,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答复;

(六)按照规定落实客运出租汽车和经营场所卫生防疫要求;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