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条有效巡游车营运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具体期限按照经营协议执行。2022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营运权,其期限不超过六年。巡游车营运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禁止出租、擅自转让巡游车营运权。在营运权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营运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巡游车营运权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