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一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营运权:(一)取得营运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符合要求车辆营运的;(二)出租、擅自转让营运权的;(三)营运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四)车辆营运证被依法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