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