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

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投诉。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