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