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