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