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宜种则种、宜养则养,立足本地区农牧业资源优势,优化布局和生产结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