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统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融合发展,搭建农畜产品流通平台,拓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和商超建立产地直采机制,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推动更多“蒙字号”农畜产品走进大市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