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生产规模,引导区域公用品牌主体、农畜产品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发认证有机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提高中高端农畜产品供给能力。鼓励中小品牌抱团发展,培育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大品牌、大企业、大集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